2004年10月2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因公事遭报复 两条路可救济
  求助实录:我是磐安县原一国有企业的职工,2001年企业改制,当时我协助企业领导做了改制工作。当年7月1日和7月17日,我遭到了本单位职工的报复伤害。经公安局鉴定作出了重伤的结论,构成5级伤残。我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集体利益,应属于工伤。今年5月20日,我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部门要求必须具有公安部门下的因公受伤的结论才能受理。
  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勇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例中,劳动部门应结合申请人受伤的时间、场所及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等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如果对劳动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另外,这位职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报复伤害者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记者提醒:在经济补偿上,磐安的叶先生还可以有两条法律途径可走,一是可以去行政复议,再争取一次认定工伤的机会;另外还可以通过打民事官司,起诉伤害者,让其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观点仅供参考)